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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禁养区划定!兰山、罗庄、河东、莒南的养殖户看这里

www.jinriyimeng.com 今日沂蒙网 2020-3-7 11:39:11 来源:不详

临沂各养殖户注意啦!

兰山、罗庄、河东和莒南发文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了!

兰 山 区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意见,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科学划定禁养区,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区畜牧业稳定绿色发展。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的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概念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1、兰山街道城建区;银雀山街道城建区;金雀山街道城建区;柳青街道城建区。

2、枣园镇政府驻地;白沙埠镇政府驻地;李官镇政府驻地;半程镇政府驻地;义堂镇政府驻地;汪沟镇政府驻地;方城镇政府驻地;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

3、白沙埠镇城建区;枣园镇城建区;义堂镇城建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城建区。

4、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

5、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五、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减少审批流程,鼓励禁养区外养殖场户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养殖场户采用生物措施,实施生物除臭驱蝇技术,防止大气环境等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禁养区外新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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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说明

1、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辖区全部为禁养区。

2、枣园镇:政府驻地范围东至蒙山北路、南至永安路、西至中环线、北至永安三路。城建区范围北曲坊、大朱坞、北店子和封闭片区涉及到村社区;东至蒙山北路、南至柳青街道,西至中环路,北至永安路。

3、白沙埠镇:政府驻地及城建区范围涑河路以西,北至永安路;涑河路以东、朱七路以西,北至茶山十路;朱七路以东,北至雄安大道。南至:长春路;东至:滨河西路;西至:枣园镇。

4、李官镇:政府驻地东至远大路、北至云泊湖大街、南至汶泗公路、西至朱七路。

5、半程镇:政府驻地东至三维路,西至金锣二路,北至玉平连接线,南至半程镇界。

6、义堂镇:政府驻地东至祊河,西至谷城路,南至创业路,北至长春西路。城建区东至祊河,西至新西外环路,南至镇界,北至祊河。

7、汪沟镇:政府驻地北至许寨路,南至闵寨路,东至柳青路,西至张闵路。

8、方城镇:政府驻地北至镇北外环路,南至文泗路,东至泉重路,西至文泗路

9、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及城建区东至西中环,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放路,北至义堂镇边界

10、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西起周井铺东,东至兰山区西外环路,包括祊河河道以及两岸水系绿化带等区域,东西长5.6km,南北宽1.8km,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11′14.14″~118°15′30.09″,北纬35°10′19.13″~35°11′19′01″之间,面积504hm2。

11、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西北起西外环路,东南至北外环路(长春路)柳青河中桥,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部分支流河道、水系绿化带和龙王河两侧的万亩荷塘;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15′57″-118°21′19″,北纬35°09′15″-35°13′08″之间;总面积649.5hm2。

12、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在120.14米兴利水位以下所有面积为水库管理范围,在防洪水位122.37米至兴利水利120.14米之间的土地属于刘庄水库保护范围。


2罗 庄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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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 东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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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莒南县

莒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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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三、划定原则

1、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类型及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泉湖水库、陡山水库、相邸水库、刘大河水库、中峰四库、大山水库、龙山水库、鲍家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莒南县126个“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马鬐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天佛风景名胜区,按景区规划确定的范围。

4、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莒南县城(含十字路街道)、临港城区和大店镇、坪上镇、板泉镇、壮岗镇、文疃镇、朱芦镇、坊前镇、洙边镇、团林镇、筵宾镇、岭泉镇、石莲子镇、涝坡镇、道口镇、相沟镇驻地建成区。


五、管理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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